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太湖县新型农

关于调整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号)要求,结合我县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况和年度筹资水平,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版)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一)医院、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调整为元和元。

(二)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起付线执行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

(三)省内新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其他省内医疗机构年度继续执行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省内医疗机构起付线(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除外)全部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省级平台下载后应用。

二、调整新农合慢性病病种及年度补偿限额

新农合普通慢性病病种调整为: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普通慢性病患者实行限额补偿(补偿限额见下表)。

普通慢性病年度补偿限额一览表

特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三、完善新农合慢性病申请及补偿规定

取消慢性病申请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后,在参合年度内可随时申请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资格。新农合慢性病患者经县合管中心认定并列入补偿对象后,符合慢性病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方可享受补偿。

四、调整住院分娩补偿手续

取消住院分娩患者新农合补偿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的规定。住院分娩补偿材料与普通住院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自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继续执行《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版)》相关规定。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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