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发性流产之肝素篇肝素不是保胎神药
一、复发性流产且合并有血栓前状态者
抗磷脂抗体综合症
对合并典型抗磷脂抗体综合症的复发性流产患者或既往有≥孕10周自然流产、胎死宫内、子痫前期、胎儿宫内生长受限等胎盘功能不全病史者,应联合使用LMWH。建议计划受孕当月月经干净开始给予预防剂量低分子肝素,并持续整个孕期(分娩前24~48h停药),分娩后12~24h继续给药至少至产后2周,期间可根据D二聚体水平调节低分子肝素用量。
既往有动静脉血栓史的APS患者建议计划受孕当月月经干净后使用治疗剂量低分子肝素,检测到成功妊娠后,持续用药至分娩前24~48h停药,分娩后12~24h继续给药至少至产后6周。
妊娠期间发生深静脉血栓合并抗磷脂抗体综合症的复发性流产患者。建议使用治疗剂量低分子肝素,并根据血栓形成部位与血管外科、心胸外科等相关学科共同管理,给药至少至产后6~12周或更长时间(依据血栓情况决定)。
遗传性血栓前状态
对于有深静脉血栓史或有深静脉血栓家族史的合并PTS的RSA患者建议给予治疗剂量低分子肝素,从确诊妊娠开始,持续整个孕期(分娩前24~48h停药),分娩后12~24h继续给药至少至产后6周。
对妊娠期间发生深静脉血栓、合并血栓前状态的复发性流产患者建议使用治疗剂量的低分子肝素,并根据血栓形成部位与血管外科、心胸外科等相关学科共同管理,给药至少至产后6~12周或更长时间(根据血栓情况决定)。
对于深静脉血栓史或近期无深静脉血栓表现但妊娠期间血浆D-二聚体水平明显增加、合并血栓前状态的复发性流产患者可根据D-二聚体水平适当调整低分子肝素的使用剂量。
二、自身免疫性疾病且有复发性流产病史的患者
自身免疫性疾病
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
合并继发性干燥综合症的患者
部分合并未分化型结缔组织病的患者
三、不明原因性复发性流产
没有足够的证据,不推荐用
四、反复生化妊娠者
建议先按复发性流产查明病因,是否需要肝素治疗尚无足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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