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篇胎儿心脏超声专项检查适应症之孕
孕母存在以下情况胎儿心脏病发生风险较高,建议行胎儿心脏超声专项检查,以排出胎儿心脏结构畸形。
(1)孕妇年龄≥35岁,或曾有妊娠异常史,如胎死宫内、流产等;
(2)孕妇患有感染性疾病:孕早期TORCH感染(包括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等);
(3)孕妇患有代谢性疾病:糖尿病、苯丙酮尿症;
(4)孕妇患有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或抗Ro(SSA)和抗La(SSB)抗体阳性;
(5)孕妇服用过致畸药物:维A酸、抗惊厥药物、选择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维生素K拮抗剂、非甾体类抗炎药、碳酸锂等;
(6)孕妇接触过致畸物质:如放射线等;
(7)孕期有先兆流产史,家族史(一级、二级亲属有心脏结构畸形),遗传史(生有患隐性遗传疾病孩子的孕妇再次怀孕的胎儿;患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的父母的胎儿;患有与心脏表型密切相关的缺失综合征胎儿,如22q11缺失、Alagille综合征、Williams综合征等);
(8)采用辅助生殖技术。
心脏中心-/-
摘自:何怡华,姜玉新.胎儿心脏病产前超声诊断咨询及围产期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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