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一女子因未能及时住院而死亡,医院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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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小编收到一位网友的爆料,爆料内容如下:

一、病情经过

患者刘俊梅,女,汉族,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0,户籍建湖县沿河镇新丰村于桥组。

年3月6日上午8点多钟,患者刘医院挂号风湿肾脏。8:44分医生孙某接诊

门诊病历载明:

主诉: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复诊;现病史: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复诊,近两月出现纳差乏力,来我院就诊。体检:心肺体检无特殊。诊断: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治疗:住院治疗。

患者刘俊梅根据医生孙某要求,办理入院手续,预交住院费用元。

但是医生孙某没有安排入院,也不对患者治疗,要求患者回家。患者刘俊梅回家后,感到呼吸喘气困难,患者刘俊梅丈夫孟连生在8日下午4点多钟医院门诊部,因患者哮喘严重,要求入院治疗,但门诊部工作人员以安排期未到为由拒绝。8日晚上8点多钟患者病情加重,送至沿河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建湖县卫生院明知患者病情严重,却怠于履职,不积极采取治疗措施。

1、从门诊病历载明的内容来看,医生孙某知道患者为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复诊,近两月出现纳差乏力。此病情应当住院治疗,预防病情加重,危及生命。但医生只开出预防措施,却不予以落实,最终导致患者因病死亡。

2、从医患服务关系来看,门诊医生针对患者病情开具了住院治疗措施,但医院却不安排,让患者回家等待,属恶意性的违约行为。

3、从医院的主观态度来看,持有的是放任态度,医生孙艮已确认患者需住院治院,医院已知道病情严重,但没有提供任何预防措施,包括开具药物和治疗。

4、从医院管理来看,医院存在“草芥”人命的情形。患者只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听信医生的话,对他们而言只有信奉,不可能质疑。即使生命垂危,医院的话。医院没有床位,但患者病情严重,应医院治疗,而不是一味要求患者等待入其院治疗。这其实大家都知道,是医院为企图留住患者,获取治疗费用的手段。这种置患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的服务,医院治病救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我们强烈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我们一个说法

1、患者医院延误治疗造成的,应当启动调查追责程序。

2、医院对患者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公正处理,我们将进一步向上级机关维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们承担。

四、院方答复3月14日死医院,医务处接待说3天内给答复,然后在16日下午电话告知让20医院调解,在3月20医院就此事协调,院方给出回复:院方按正常程序处理的,不存在过错责任。对于此结论,死者家属肯定是不答应的,现已走法律程序,也请院方再次给出答复。到卫生局咨询让到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然后又到第三方调解机构,机构答复2天内答复,23号给出答复:说院方不存在责任。现死者家属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举报人:张霞

二0一八月三月二十五

以上文字是患者亲属的爆料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有疑议请联系本网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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