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下半年慢性病鉴定工作开始啦

年下半年慢性病鉴定工作开始啦

我县年下半年医保慢性病鉴定工作开始,请留意以下事项:

一、鉴定对象

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边缘人口)。

二、鉴定病种及报销政策

(一)常见慢性病共31种:(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炎症性肠病、(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

常见慢性病城乡医保患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度起付线元,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5%。单一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元,每增加一种慢性病病种提高元,最高不超过元,实行即时结报。

(二)特殊慢性病共17种:(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精神障碍(重性)、(5)恶性肿瘤、(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术后、(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淋巴瘤、(14)骨髓瘤、(1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6)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抗排异治疗)、(17)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

特殊慢性病患者需选择市域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做为购医院,实行即时结报。单次起付线为当次门诊医药费用总额的10%,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其可补偿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患传染性、精神类疾病,同时患其他特殊慢性病的,可选择1-2医院(一家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型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两医院的,起付线按照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三、鉴定申请材料

(一)常见慢性病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近两年内与常见慢性病疾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等,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出入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医院印章。

其中,申请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可提供近两年内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相关病种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等,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出入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医院印章),同医院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标准;或者提供近一年内不少于6次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病历、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等。

(二)特殊慢性病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近两年内与特殊慢性病疾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病理切片报告等,且出院诊断中主要诊断病型要与特殊慢性病病种相符。

四、时间安排:

材料收取时间:年10月9日—年10月21日

材料收取地点:参保地乡镇卫生院

鉴定单位:医院

五、具体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鉴定申请材料在10月21日前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填写《常见慢性病鉴定申请审核表》或《特殊慢性病鉴定申请审核表》→乡镇卫生院(医院)负责指导填写和收取鉴定申请材料并分类进行整理→需现场检查的参保患者到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注意错峰检查,做好防护)→医院汇总材料并组织鉴定专家分析、诊断、确定并上报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安排乡镇卫生院发放《慢性病门诊就诊证》或《未通过告知单》并录入系统。

六、“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一)保障对象:我县城乡参保居民,经县二级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需要长期服药干预控制的,经参保地乡镇卫生院建档后纳入保障范围。注意: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已办理慢性病证的患者,不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二)保障待遇:“两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支付,实行即时结算。一个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元、元。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享受慢性病报销政策。

(二)慢性病购药检查治疗需符合医保政策、慢性病药品目录及病种需要,凡不在慢性病药品目录内、与所鉴定的慢性病无关以及不合理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三)原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已鉴定通过的慢性病无需再次重新鉴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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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医保局

编辑制作:徐鹏

审核:周振华

监制: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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